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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工业项目厂房主体结构工程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且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每月工程款在下月末支付:工期不得超过12个月,提前竣工奖为30万元/月,在竣工结算时支付。承包商C准备参与该工程的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成本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费占60%。预计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涨价10%的概率为0.3,涨价5%的概率为0.5,不涨价的概率为0.2。假定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相等,月利率按1%计算。
    题目: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有哪些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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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该项目招标活动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为国有企业。
理由: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限制了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2)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获得过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理由: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限制了外省市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3)不妥之处:规定开标后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不得撤回。
(4)不妥之处:规定若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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