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到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扫码下载亿题库
精准题库快速提分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对其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本题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80%,已超过了25%的下限,其投资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维斯特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这里,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的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天元公司虽然以自己的母公司为其出资进行担保,但合营企业本身并没有提供担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应该符合的条件是: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本题中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300万美元高于同类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是不符合规定的。
(4)维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期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维斯特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为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6.2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因此这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全部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规定的。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中,朝合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合营企业合并后的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应确定为1亿美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本题中,合营企业合并前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折股比例为1美元1股,因此,可以折合为3000万美元的股份,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因此,合并后所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外国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额为3600万美元,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5%,符合规定。

- 1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2 【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提出某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申请,其申请在一定时间之前提出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一定时间是()。
- A 、2010年6月1日
- B 、2010年9月1日
- C 、2010年12月1日
- D 、2011年3月1日
- 3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甲公司依法在北京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张某为该办事处代理人,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美国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注册的经营资金是70万元人民币。2008年10月,美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联合,在深圳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丙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是3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以商标权出资50万美元,机器设备出资150万美元,其余为乙公司的货币出资,全部注册资本于2011年10月前缴清。丙公司的章程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并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2%的储备基金和3%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09年8月,甲公司打算从中国购买一批保健药品,分别委托其驻北京办事处和丙公司在中国进行采购。于是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和丙公司分别与某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丙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于9月20日按约定向对方出具了一张与合同总价款等值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其开户银行A银行承兑。但由于保健品公司经手人员保管不善,该汇票于9月24日遗失,保健品公司在票据丢失的第二天向A银行挂失止付,9月26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支付了1/3的货款,尚有70万元货款未能清偿。经保健品公司多次催要,该办事处仍无力清偿。于是,2010年1月,保健品公司将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70万元,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是否为中国法人?(2)丙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缴纳期限以及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计提比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保健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保健品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说明理由。(5)丙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欠付保健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
- 4 【综合题(主观)】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据查,汇源100%果汁占据了国内纯果汁46%的市场份额,中高浓度果汁占据39.8%的市场份额。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79万吨,国内营业额26. 56亿元。可口可乐旗下“酷儿”、“美汁源”等果汁饮料在中国果汁市场也有一定消费影响力。全部可口可乐品牌在中国的年销售额早在2005年就已经超过100亿元。为此,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商务部经审查确认集中将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但最终可口可乐公司未能提出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不利影响的救济方案。商务部遂作出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可口可乐公司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作出的禁止集中决定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说明理由。
- 5 【综合题(主观)】香港ABC公司在2012年3月向美国出口一批产品,应收款项100万美元,约定6月份收款。为从事各种套期保值交易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如下: (1)即期汇率:7.825港元/美元; (2)3个月远期合同汇率:7.835港元/美元; (3)美国3个月期借款利率:年利率8%(季利率2%); (4)香港3个月期存款利率:年利率10%(季利率2.5%); (5)在3月份的外汇期货交易市场,6月份到期的美元期货合约的汇率为7.820港元/美元,合约单位100万美元,初始保证金的比例为10%; (6)在3月份的外汇期权交易市场,6月份到期的看跌期权的履约价格为7.830港元/美元,合约单位100万美元,期权费0.05%; (7)另外,据预测3个月后即期汇率将为7.815港元/美元。 要求: (1)对这笔应收账款,ABC公司分别采取下列交易风险管理策略,针对每一种策略分析其过程和后果:①不采取任何保值措施;②利用远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③利用套利收款;④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⑤利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 (2)简述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区别。
- 6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7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到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8 【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 日在美国第一次提出某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申请,其申请在一定时间之前提出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一定时间是( )。
- A 、2010年6月1 日
- B 、2010/9/1 0:00:00
- C 、2010/12/1 0:00:00
- D 、2011年3月1 日
- 9 【单选题】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波及中国大部分金融企业。在此期间,国外投行K预计其竞争对手中国的甲银行将会逐步降低权益类投资。并逐渐降低对客户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投行K对甲银行进行的上述分析属于()。
- A 、财务能力分析
- B 、快速反应能力分析
- C 、成长能力分析
- D 、适应变化的能力分析
- 10 【单选题】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波及中国大部分金融企业。在此期间,国外投行K预计其竞争对手中国的甲银行将会逐步降低权益类投资。并逐渐降低对客户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投行K对甲银行进行的上述分析属于( )。
- A 、财务能力分析
- B 、快速反应能力分析
- C 、成长能力分析
- D 、适应变化的能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