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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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共有5人,公司股本总额为3500万元。公司成立3年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职工数量迅速增加,职工总数已超过200多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经营业绩持续上升;特别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也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发生任何的减资行为。为此,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本次拟向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23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55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由A证券公司承销,甲公司与A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为3元。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和赵某为甲公司本次股票的发行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后,经证监会检查,甲公司发生了以下三项有关公司股票转让的特殊情况:(1)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股票承销期满后第3个月转让了其原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2)甲公司股东张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甲公司公司的股份达到5%时。(3)甲公司的经理田某在卖出本公司股票后的6个月内再次买入本公司股票。
    题目:本次发行新股是否属于公开发行?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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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本次发行新股属于公开发行。根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本题中,虽然是向特定对象发行,但是已经超过200人,因此属于公开发行。只要是向“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发行,不论人数多少,都属于公开发行。而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累计超过200人,才属于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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