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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①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丁虽然已退伙,但是其仍然需要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丁承担责任之后,可就自己的清偿额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债务虽然产生在入伙前,但是戊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的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5)C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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