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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登记
帮考网校2020-09-24 10:0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登记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登记,一起来看看吧!

一、登记的法律效果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 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味着对合同双方和恶意第三人还是具有物权效力的。

3.登记作为处分要件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登记与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关系

《物权法》第 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必须区分合同的效力和登记的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登记则与物权变动相关联。

1)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此时当事人负有依据有效合同继续办理登记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能变动,但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的占有仍然受到保护,第三人若有侵害不动产的行为,买受人可以基于对不动产的占有提起占有保护之诉。

三、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登记错误与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在因登记错误而使真正权利人或善意相对人遭受损失时,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赔偿该损失,不能理解为权利人只能向登记机构主张赔偿损失。

登记错误可以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也可以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登记机构造成,还可以是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的人员恶意串通造成。此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区别于国家赔偿,因国家赔偿需要国家机关有过错。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五、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登记簿的记载与登记的原始文件不一致,或者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一致,如登记的面积、界址等发生错误等情形。

1.更正登记的条件

1)存在登记错误;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

2.更正登记的效力。涂销错误登记,更正为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的权利状态。

3.更正登记的例外。《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即在已经办理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或查封登记后,即使存在登记错误,也不能进行更正登记,只能按照错误登记寻求其他救济方式。

六、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异议登记的效力——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

有时真正权利人和记载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因此异议登记便成为对真正权利人进行临时性保护的措施。在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真正权利人通过将其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即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依《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之规定,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因此,发生阻碍善意取得之效力。

注意:并非异议登记后记载的权利人不能处分,而是如果将来能够证明登记的确存在错误,则第三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如果将来不能证明登记的确存在错误,则第三人仍然可以取得物权。

2.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异议登记可以持续到整个诉讼或仲裁期间。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申请人的起诉被法院驳回、申请人主动撤诉、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都会导致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确认之诉,并取得胜诉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办理更正登记。

3.异议登记不当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注意:权利人是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向登记机关请求损害赔偿。

七、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不动产物权,而是旨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为保全该项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情形,均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即该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使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房屋买受人取得的房屋不能列入出卖人的破产财产。预告登记后,如果出卖人对不动产进行了处分,即便办理了登记手续,新的买受人也不能取得物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更正登记。出卖人如果进行的是产生债权的负担行为,则其行为效力不受预告登记影响,即预告登记不影响债权的发生,如一房多卖情形下各买卖合同均可以有效,但预告登记可以阻止物权的发生。

3.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八、查封登记与轮候查封登记

人民法院可以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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