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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不予注册执业药师!
帮考网校2021-07-06 11:27
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不予注册执业药师!

你知道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不予注册执业药师吗?不知道的话没关系,帮考网给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将会告诉你答案,赶紧来看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对比之前的注册条件发现,此次新增(二)、(四)、(五)点的内容,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由之前的不满两年变为不满三年。

除了以上内容,新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其实还有很多细节变动,大家可以查看《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内容。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如果看完这篇文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关注帮考网,进入帮考网可以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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