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以前是按5年折旧的,现在要按3年,应该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部分按照新的折旧年限计算,原来的折旧额不作账务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于折旧年限的处理,税法规定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为
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丙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该公司将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调整为15年,只是会计上的处理,税法上仍应按10年的使用年限计算扣除折旧费用。该设备2019年和2019年每年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应为按10年折旧年限计算的120万元,而不应是按15年折旧年限计算的60万元,因此,笔者认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费用120万元的观点是错误的。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最低年限”,企业将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调整为1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并不矛盾,也就不存在以前年度少计折旧费用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这是对于我公司的一固定资产原折旧年限为7年,现想改变为5年怎么办的解答。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