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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四类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天津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事务所,向天津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以上信息天津注协以复印件形式存档)。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以上信息天津注协以复印件形式存档)。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天津注协以复印件形式存档)。
五、申请人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其所在事务所应先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待申报状态为“待省注协受理”后,再由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向天津注协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书面申请材料。天津注协下文批准后,事务所还应将新批准注册会计师信息补录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
(二)天津注协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注册申请;
(三)天津注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天津注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五)天津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天津注协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抄报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天津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天津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市财政局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八、申请人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市财政局对申请人、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九、天津注协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天津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十、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须知第二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须知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十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十二、天津注协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市财政局、中注协,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天津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天津注协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受理注册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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