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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制度要修订了,你有什么意见
帮考网校2020-01-07 14:09
注册计量师制度要修订了,你有什么意见

正在备考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你,是不是为了考试下了许多功夫。2020年刚刚到来,就给大家带来一个备受关注的消息,注册计量师考试政策最新版本出台,快看有哪些变化!

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征求对注册计量师制度修订意见的函

质检量函[2017]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国家专业计量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决定,切实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和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的后续管理及衔接工作,我司组织对《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注册计量师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以及《<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修的说明》(见附件3),先发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于20171130日前将有关意见(纸质及电子版)反馈计量司,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10-82261855

电子邮箱:chenxw@aqisq.gov.cn

附件:

1. 《注册计量师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2.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 格考试实施办法>修的说明》

注册计量师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须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它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

()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

()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

()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

()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

() 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根据注册计量师相应级别向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相应级别注册申请材料,按规定要求完成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审注册时,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视同计量专业考核合格证明);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如果适用);

()工作单位计量资质证明材料;

()注册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取得《注册证》的人员,注册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应当根据注册计量师相应级别向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符合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工作单位计量资质证明材料;

()注册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项目类别或工作单位的,应当根据注册计量师相应级别向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变更专业项目类别的,应提交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变更工作单位的(变更工作单位和工作单位更换名称),应提交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工作单位更换名称的,应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册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本人及时向质检总局或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申请注销注册的;

()与工作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

()工作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资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情形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应当根据注册计量师相应级别向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单位计量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保存、使用和维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的证书或报告,指导和培训其他计量技术人员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保存、使用和维护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的证书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以下执业能力:

()有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掌握计量基础知识,具有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的能力;

()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和解决本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具有保存、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相关的证书或报告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二级计量师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以下执业能力:

()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计量基础知识,具有正确使用和表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

()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法规,具有保存、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相关证书或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证书、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规范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注册计量师所在工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工作单位可向相应注册计量师追偿。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更新和补充计量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初始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对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的注册计量师,不予注册。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在注册的工作单位和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相关计量技术文件上签字。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保证原始数据以及证书或报告的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不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外籍专业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三十九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质检总局组织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

第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个小时。

第五条 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求进行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对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持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批准。

第八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审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注册计量师制度规定》

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一、当前的基本情况

法制计量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石,计量检定人员是实施法制计量的要素之一。自1985年《计量法》颁发布实施以来,我国计量行政部门对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人员,按照《计量法》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考核,目前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约有7万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的施行,保障了国家计量公共体系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和贸易公平;基本满足了企业生产、科学研究、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对计量的需求,保证了全国量值的统一、准确。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对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认定、注册、执业以及注册计量师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形成了现行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以上规定、办法发布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人社部按照严格的审查程序,组织了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完成了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题工作,每年定期举办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20135月,质检总局发布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质检总局以及各省级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注册工作。目前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并注册的约有0.6万人,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并注册的约有3.2万人,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和提升计量检定人员的能力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66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取消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许可事项,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为贯彻国务院的要求,质检总局于2016918日发出了《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的公告》(201691)和《关于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6118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决定,切实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和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的后续管理以及衔接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计量技术专业人才队伍,质检总局组织对现行注册计量师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梳理,提出对《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修订方案和建议。

二、制度实施合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

()根据调研结果,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许可事项后,要支撑全国法制计量的实施,还急需约4万名在岗计量检定员并入注册计量师队伍。在现行制度中,由于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请条件限定在理工科专业学历,限制了取得其它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资格考试,考虑到全国实施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拟将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报名条件进行调整。

()目前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注册范围是面向社会的,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许可事项,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取消后,国务院对《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国务院〔2016666),将需要许可的计量检定人员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人员进行计量检定活动需要许可;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事非强制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则不需要行政许可。

()在注册计量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以提升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操作性和价值。一是报名条件,对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人员,拟同意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二是促进职称制度与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建议统一全国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三是将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规定调整为更适当的年限。

三、制度修订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和“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改革了计量检定人员现有管理模式,一方面放开对企事业单位内部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许可管理,改由企业自律管理,释放主体活力;另一方面加强对依法为社会提供计量公共服务人员的管理。通过优化设计,解决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计划用3-5年时间完成计量检定员资格与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合并工作,实现计量检定员资格向注册计量师职业制度的顺利过渡。经研究,我们对注册计量师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执业范围、等级设置及应用、资格考试、注册审批等方面提出了制度优化的内容和建议:

()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许可改革和放管服的要求以及法制计量管理的需要,拟将注册计量师的注册范围调整为《计量法》规定的国家依法设置的法定和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计量检定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技术人员。凡在国家依法设置的法定和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计量检定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需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并注册后,方可开展相关计量技术工作。其他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等工作计量技术人员可根据主体的需要和国家相关要求实行自律管理。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均可根据需要,申请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等级设置及应用

目前注册计量师分为两级,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即可根据需要聘任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职称;可从事相应项目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具有使用和维护计量基准、标准,指导培训其他技术人员进行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关证书、报告的资格。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即可根据需要聘任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可从事相应项目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具有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以及出具证书、报告的资格。

建议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资格考试

1.报名条件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调整为“取得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

2.将现有资格考试中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规定,调整为根据级别,按每年1科,在连续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3、统一全国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注册审批

将目前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需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审查后再报质检总局注册审批方式,调整为直接由质检总局注册审批。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工作仍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注册审批。

建议注册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5年。

好了,看了这么多,你是不是更了解注册计量师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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