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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2021年新一轮的学习已经拉开帷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法规的科目,接下来,帮考网就给大家带来2021年一建法规“工期的规定及工程价款支付”的考点。
考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法定形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考点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考点三、建设工程工期的规定
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工期顺延:
(1)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施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四、工程价款的支付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付款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曰;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垫资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优先受偿权:
(1)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2)工程质量合格或未竣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帮考网给大家分享的2021年一建法规“工期的规定及工程价款支付”的考点内容,希望对您备考学习一建法规的科目有所帮助。帮考网会持续更新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随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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