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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甲咨询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1)提供境内咨询服务,收取服务费价税合计1272万元;向境外客户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取得收人50万元。(2)甲公司将2015年购置的办公用房对外出租,租期自2023年10月1日起算,每月租金21万元(含税),首月免租金,11月租金已收取,甲公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3)外购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款3.9万元,将其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某县儿童福利院(该县已于2020年3月完成整体脱贫目标)。(4)自境外某公司购入一项“连锁经营权”,支付含税使用费63.6万元,已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取得完税证明,该连锁经营权10%部分为本公司免税项目使用。(5)当月其他购进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03万元,其中准予抵扣的税额为15.67万元。已知:假设本月购进项目支付的进项税额均在本月申报抵扣。
    题目:甲公司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
  • A 、23.53
  • B 、21.42
  • C 、18.91
  • D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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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所以,业务(3)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6+15.67=19.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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