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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21年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减内容
帮考网校2021-04-21 17:14
通知:2021年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减内容

各位准备参加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考生请注意了,近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发布了《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减内容》的公告,想必大家已经迫不及待想要知道详细内容了,那就跟帮考网一起来看看公告原文吧:

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修订版》《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补内容》《201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减内容》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减内容》的基础上,对附录部分进行增减,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

(一)增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内容

原第6条修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删减内容

1.删除原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2.删除原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3.删除原第4条以及该条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1986年4月12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4.删除原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1995年6月30日公布)

5.删除原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公布)

6.删除原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公布)

7.删除2018年增加的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

(一)增加内容

1.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2020年3月1日)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号,2020年1月17日)

3.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2020年5月15日)

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2020年5月14日)

5.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7号,2020年5月22日)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9号,2020年2月14日)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2020年5月18日)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2020年6月3日)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6号,2020年12月11日)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2020年7月22日)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55号,2020年7月24日)

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标准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754号,2020年9月24日)

1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923号,2020年10月28日)

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函(2020年9月30日)

15.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2020年3月6日)

16.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2020年11月5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2.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2021年1月4日)

23.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2021年1月7日)

(二)修订内容

1.原第66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2002年10月11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原第67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2年12月3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原第74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5年6月18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4.原第79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2012年9月4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5.原第81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8月6日;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技术规程、规范

1.原第84条修订为: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17)

2.原第89条修订为: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3.原第94条修订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8)

公告原文链接:http://www.creva.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8&id=8243

以上就是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减的全部内容,各位考生明白了吗?大家根据新的大纲内容科学制定复习对话。更多土地代理人考试资讯,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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