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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土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的相关知识点,需要了解的就快来看看吧!
一、土地灭失
不可抗力一般指在签订合同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强制力量,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自己承担的责任。不可抗力事故,一种为自然现象如自然原因造成的水灾、火灾、地震、飓风等;一种为社会现象如战争、政府禁令。
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必然应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为出发点。由此,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状况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既有用途利用土地的,国家可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出让金在经济学上的性质为年地租折现值的总和,也即土地使用者将数十年使用土地的代价于订立出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出让金多已交付于出让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履行,若发生土地灭失,损失完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显失公平。因不可归责的事由而导致用地者丧失预期利益以及出让金已支付的,国家退还剩余年限的出让金,已使用年限的出让金,视为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土地已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抵销。当然,如果仅是耕地因洪水变为池塘,种植业转为渔业的,则不构成土地灭失。
二、土地承租权
土地承租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定义.这些规定是土地承租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关于土地承租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权利客体: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的承租权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内容: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取得对土地排他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地位,土地承租权应属于用益物权的性质。
(3)租金义务:承租人在取得承租权的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履行租金义务是承租权存续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从而使承租权归于终止。
(4)权利期限:"租期"是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在以土地开发为目的的租赁合同中,往往还有关于开发期限和条件的约定。这种约定对于促进土地有效和高效利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中土地灭失与土地承租权的知识点讲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内容,可以关注帮考网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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