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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历年真题精选
帮考网校2019-11-05 16:54
2019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历年真题精选

2019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历年真题10道,附答案解析,供您考前自测提升!


1、对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行使追回权的主体是(  )。【单选题】

A.债权人

B.管理人

C.破产申请人

D.债务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实施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款数额超过其缴纳的税款部分,涉嫌构成(  )。【单选题】

A.骗取出口退税罪

B.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C.抗税罪

D.逃避缴纳税款罪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数罪并罚)。

3、下列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性质、法律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某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某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D.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选项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2)选项ABC: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是(  )。【单选题】

A.对外汇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B.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C.对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D.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B.本罪犯罪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C.从逃税额看,只有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才能构成本罪

D.对于初次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秩序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1)选项A: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2)选项B:逃避缴纳税款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3)选项C:只有逃税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且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逃税罪。(4)选项D: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5)选项E:逃避缴纳税款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6、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及冻结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C.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D.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1)选项A: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选项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3)选项C: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4)选项D:冻结存款和汇款的期限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作出冻结期限的特别规定,否则在法律上无效。(5)选项E: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的函告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函告行为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

B.函告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C.函告行为是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D.函告行为属于一种通知行为

E.函告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本题中,开源公司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函告对开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8、2017年6月9日及之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情况有(  )。【客观案例题】

A.2017年6月15日,甲的房屋所有权绝对消灭

B.2017年6月15日,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C.2017年7月20日,丁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2017年8月22日,戊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的占有

E.<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style:宋体;font-size:10.5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2017年6月9日,甲取得所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1)所有权绝对消灭,即所有权与其主体分离,而他人亦未取得该权利;相对消灭,即所有权与其主体分离,而由他人取得该权利。甲将房屋过户给丙,丙取得所有权,甲的所有权相对消灭,选项A错误。(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受人自出卖人处受让标的物所有权。丙和丁都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为的登记取得所有权,都属于继受取得,选项BC正确。(3)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而戊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乙基于债权的占有不能对抗戊的所有权,戊可以请求乙腾退房屋,选项D正确。(4)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甲自2017年2月3号已经取得所有权,选项E错误。

9、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关于甲自首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若甲犯罪事实被发觉后,在亲友规劝下由亲友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则构成自首

B.若甲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

C.若甲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

D.若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特别自首

E.<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style:宋体;font-size:10.5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style:宋体;font-size:10.5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选项D错误)。(1)选项A: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2)选项BE: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裁判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3)选项C: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0、下列关于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双方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

B.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若承租期间丙造成房屋毁损,则乙只能要求丙赔偿损失

E.<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style:宋体;font-size:10.5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1)选项AB: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选项C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选项E:甲丙间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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