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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税总发201982号文件的原文 税务总局税总发201982号文件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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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genggui1回答 · 7240人浏览7240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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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ceya 高分答主 04-02 TA获得超过1786个赞 2023-04-02 02:09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行为,保障税收征管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发票管理

(一)严格发票开具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严禁虚开、伪造、买卖增值税发票,严禁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增值税发票。

(二)加强发票验真。纳税人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前,核对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并在发票上注明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购买方应当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后,核对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并在发票上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税务部门将加大对发票的验真力度,对发票真伪认定有异议的,将依法处理。

(三)规范发票使用。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塞改、挂失、重复使用、代开发票等。购买方应当按照发票规定及时索取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塞改、挂失、重复使用、虚开发票等。

(四)加强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地税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发票管理的精准度和效率。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加强税务稽查

(一)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地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对涉嫌虚开、伪造、买卖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税收征管秩序。

(二)加强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各地税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稽查的精准度和效率。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和发票信息。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合规性,促进税收征管秩序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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