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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快速读懂什么是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票据质权是权利质权的一种。
(1)质押背书的款式
质押背书的款式,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是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做该记载,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和其他票据行为一样,质押背书也必须在票据上进行。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2)质押背书的效力
①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 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②行使优先受偿权:票据质权人(被背书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③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注】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行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下面我们列举三道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和一道例题,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案例分析】乙公司持有一张100万元的银 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出票日期为 2019年4月1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1 日。因欠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2019年10月10日到期),2019年4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丙公司(乙公司作为出质人在汇票上签章并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
【分析】
(1)2019年4月10日,经质押背书,丙公司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
(2)丙公司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 “处分权”,因此,如果丙公司将该汇票再背 书转让(或者质押背书)时,背书行为无效;
(3)2019年7月1日,该汇票到期,尽管丙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丙公司尚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汇票毕竟在丙公司手中,丙公司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甲银行把100万元先拿到手再说。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丙公司可以向其开户银行作“委托收款背书”,该背书有效;
(4)如果丙公司等到10月10日再动手,早过了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其票据权利将受到影响(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票据转让
B.票据质押
C.票据承兑
D.票据贴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票据转让背书。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质押背书。选项AB: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的,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选项CD: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质押背书。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不符合票据质押的规定,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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