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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的有关事项
帮考网校2021-12-30 17:56
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的有关事项

香港和澳门的小伙伴们,知道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的有关事项吗?不知道的话,咱们一起来帮考网看看吧!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咱们知道:

一、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涉及中医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的有关事项。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持续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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