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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之幼儿的法律地位知识点

2020-08-26 18:17:23|来源: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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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之幼儿的法律地位知识点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备考在即,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知识点,有小伙伴想要知道的吗?下面帮考网就分享给大家看看,关于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之幼儿的法律地位知识点,感兴趣的小伙伴赶紧来围观吧。

知识点: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的法律地位

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起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以上是本次帮考网带给大家的内容,欲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资讯,敬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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