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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
帮考网校2021-04-16 14:47
21年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

注册公用设备师考试现在可以说是十分热门,备考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据统计,报名考试的大部分考生对于这个证书了解得并不全面,那么就有人会问公用设备师的注册和执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帮考网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 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就是帮考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公用设备师的相关资讯,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最后帮考网祝各位都能通过考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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