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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随着时间流逝,我们渐渐地迎来了2021年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那小伙伴们知道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吗?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为主体 的知识点。下面就随帮考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自然人
(一)一般而言,凡是自然人都可成为行为主体,但身份犯比较特别真正身份犯:即定罪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2.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成为共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妻子是国家工作人员,丈夫即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可以构成妻子贪污罪的共犯。
(二)不真正身份犯:即量刑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从重处罚。因此诬告陷害罪属于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量刑身份。
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身份犯一般采取实质说,即不需要在形式上具备特定的身份,而只要在实质上具有该身份所赋予的法定职权即可。例如,村主任虽然在形式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在实质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
二、成立条件
1.主体资格: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注意: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
2.主观要件: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有: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单位领导、职员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注意: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谋取利益条件:成立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可视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某些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不属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三、处罚规则在单位犯罪中,存在两个受刑主体,所以单位犯罪一般采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采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1.对单位本身只能适用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2.单位被吊销、撤销、注销的,只追究自然人。
3.单位被合并的,既追究单位责任,也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被告只列原单位的名字,财产以原单位财产为限。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小伙伴们,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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