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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考点】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解析】A选项考查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入户抢劫仅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赵某实施了甲教唆的犯罪,构成抢劫罪,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A项正确。
B选项,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共犯过剩,乙只能在与其认识的事实相重合的范围内承担既遂的责任。因此,乙和吴某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
C选项,丙以为钱某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本案,对于钱某的伤害,丙提供了物理的原因力,因此其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C错误。
D选项考查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本选项中,丁的帮助行为消除了其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其后孙某盗车的行为是其自身利用其他方法完成的,因此丁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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