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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起来看看吧!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不同于现有技术(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以公众是否了解来进行衡量);
(2)不得出现相同或类似的申请(冲突)。
【注意】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上述情形,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不视为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成果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注意区别)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且能产生良好的积极效果,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产量的提高、质量的改善、功能的增加和完善、节约能源或资源等。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适用“不相近似”原则。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过同样的外观设计。
2.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3.富于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在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
4.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注意】职务发明问题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1)本职工作中的发明;
(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3)退休、离职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
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发明人全部或者主要(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料、零部件,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即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单位享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单位与发明人签订合同对专利申请、专利权归属等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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