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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法人基础理论,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1)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需要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公益或中间法人。
需要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捐助法人
是指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属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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