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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aiailan1回答 · 592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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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pojin 优质答主 12-22 TA获得超过3119个赞

自2019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关于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变为“3年”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诉讼时效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 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2019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已于10月1日施行。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意味着中国民事法律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

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的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为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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