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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必考100条,送分点你都掌握了吗?
帮考网校2019-01-13 14:01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必考100条,送分点你都掌握了吗?

距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复习时间已经不多,关于二级建造师法规的考点大家都掌握了吗?还没有的掌握的考生赶紧看过吧!


1.宪法大于法律大于民法通则大于行政法规大于行政规章。


2.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同一机关制定

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同一事项

① 部门规章 vs 地方性法规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于地方性法规,直接裁决。

适用于部门规章,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 部门规章 vs 地方规章 →由国务院裁决


5.代理种类:①委托代理(任意、意定代理);②法定代理;③指定代理。


6.代理行为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7.委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8.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甲→乙(空白合同)→丙(善意第三人) 法律后果甲负责。


9.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无处分权利


10.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不可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11.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设立。


12.盈利的经营性土地 出让的方式,可以招标无偿的非盈利性土地 采用划拨的形式。


13.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给付)。


14.债的产生

合同(意定之债) 最主要、最普遍侵权(人身权、财产权)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为避免他人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15.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研成果权。


16.专利期限 发明专利 20 年.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10 年。


17.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每次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续期应提前 6 个月内申请。


18.建筑中常见的作品 (文字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19.单位作品:由单位组织制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招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公民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①未利用单位资源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 但法人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②利用单位资源 作者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人享有。


20.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合同约定,若无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


22.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受损害情况分为违约和侵权。


23.担保:人 金钱 物 动产、不动产

保证 定金 抵押、质押、留置

定金和订金不同,订金等于预付款。


24.设立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000 年)。


25.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


26.人民调解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27.人民调解委员会由 3 至 9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


28.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9.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0.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仲裁案件进行的调整。


3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2.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裁决书相同。


33.调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34.和解和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


35.和解达成协议,在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


36.诉讼前的和解是发生在诉讼以前,双方自行解决争执;和解成立后,当事人补的任意反悔要求撤销。


37.诉讼中的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既可以撤诉,双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和解事项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


38.执行中的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39.仲裁中的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40.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仲裁庭的参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1.和解的效力: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或反悔,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42.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43.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4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物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5.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6.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7.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48.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4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①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法不得转让。


50.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5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人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监理,建筑主体禁止转移)。


5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3.撤销权的行使: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明确放弃1年内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54.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双方解除)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行使解除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请求申请,当事人对异议期没有约定的,最长时间为3个月。


55.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①应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6.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情形: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57.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同26条。


58.违约责任特征:①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③具有补偿性;④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合法将被撤销;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59.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证明其有过错;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60.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质,无惩罚;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两者都约定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1.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责;但是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6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6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订立的劳动的合同。


65.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66.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视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6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订立。


69.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70.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就为合同期限。


7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 80%。


7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生效;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签字,则另一方写明的时间就是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74.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5.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15 天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④劳动者在休息日等法定假上班,依法支付工资。


77.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78.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9.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80.第二审程序: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15 日生效,送达最后一方起算。


81.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原则。


82.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人民法院补的再次发回重审。


83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4.特别程序适用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天内审结


85.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86.再审程序既可由法院系统内部主动提起,也可以当事人申请提起。


87.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88.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 3 个月内审查。


89.再审在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90.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决书内容的过程。


91.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律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申请的期间为2年。


92.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3.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94.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 15 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在 30 内未执行完毕的,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95.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 15 日内不执行的。


96.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自裁定送达之日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7.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自裁定送达之日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8.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99.暂时停止执行判决书中止;受委托法院没有裁定权。


100.执行措施:书面报告一年财产情况,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高铁)等。


以上就是关于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必考100条,大家还没掌握的赶紧拿出小本本记下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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