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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38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及《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1号)的文件精神,我省资格考试上缴的考务费标准调整,我厅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以及报考自愿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核定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下: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共4科):客观题(共3科)每人每科55元(含上缴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主观题(1科)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考务费每人每科19元)。
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共4科):客观题(共3科)每人每科55元(含上缴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主观题(1科)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考务费每人每科19元)。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1科):每人每科69元(含上缴考务费每人每科19元)。
四、以上费用已含上缴人社部考务费、报名费、命题费、场租费、监考费、阅卷费等费用,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五、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手工)。
六、本通知于二0一九年八月六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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