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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事会计行业的,现在想报考安全工程师,请问注册安全工程师兼职市场怎么样? 我是从事会计行业的,现在想报考安全工程师,请问注册安全工程师兼职市场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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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ghengong1回答 · 629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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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heinuo 新兵答主 10-15 TA获得超过7898个赞
不可以。兼职注册工程师本身就属于不合法行为,公务员更不能知法而犯法。兼职”,即所谓“企业兼职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兼职企业,相应的使用被兼职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兼职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兼职”,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兼职”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扩展资料相关法律第一、《建筑法》已对兼职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兼职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兼职人与被兼职企业之间的“兼职”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兼职纠纷时,对于兼职人与被兼职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三、关于被兼职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兼职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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