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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四师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事宜的公告
帮考网校2024-01-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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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四师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事宜的公告

一、背景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规范管理,提高药品经营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新疆第四师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相关事宜公告。

二、配备要求

1.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配备符合资质的执业药师。

2. 执业药师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品种数量、经营面积等因素相适应。

3.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药师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识别。

4. 执业药师应在企业正常营业时间内全职在岗,不得兼职。

三、使用管理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管理制度,明确执业药师岗位职责。

2. 执业药师应依法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确保药品安全。

3. 企业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4. 执业药师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药品经营无关的活动。

四、监督检查

1. 新疆第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监督检查。

2.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3. 对执业药师在岗不尽职、违规经营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4. 鼓励社会公众对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情况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药品安全。

五、过渡期安排

1. 对于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尚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企业,给予一定过渡期。

2. 过渡期内,企业应积极招聘符合资质的执业药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备。

3. 过渡期结束后,未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总结

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助于提高药品经营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新疆第四师药品零售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公告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对执业药师的认识,共同维护药品安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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