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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五师双河市市监局发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规范
帮考网校2024-02-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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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五师双河市市监局发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规范

近日,新疆第五师双河市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规范》,旨在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以下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一、配备标准

1.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

2.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连锁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门店数量、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执业药师。

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在岗。

二、资质要求

1.执业药师应当具有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执业药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不良信用记录。

3.执业药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岗位职责

1.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2.执业药师负责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售后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

3.执业药师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4.执业药师应当参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四、监督管理

1.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将执业药师的相关信息报送市监局备案。

2.市监局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市监局将建立执业药师信用档案,对执业药师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通过以上规范,新疆第五师双河市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药品零售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提高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

总结:

《新疆第五师双河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规范》的发布,对于提高药品零售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药品零售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规范要求,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药品服务。同时,市监局也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规范落地生根,为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本文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助力企业合规经营。请各企业密切关注市监局相关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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