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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承揽合同
帮考网校2019-01-14 09:31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承揽合同

2018年一建考试结束,大家要开始准备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了,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一下2018年中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高频考点之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通知和保密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定做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验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巩固练习

  

【单选题】下列关于承揽合同中的规定,(    )是正确的。

A.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B.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普遍性  

C.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且不用赔偿损失

D.承揽人接受工作后,可以直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答案】A


今天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关于承揽合同的知识点就学到这里,大家一定要多做题,掌握好这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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