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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预计8月份开始)
1准考证
(考前一周)
2考试
(10月11日)
3成绩查询
(预计将于12月中旬开始)
4合格证书
(预计于4月28日起(各省不同))
5(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四) 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3、有刑事犯罪记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注: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第四条 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出版专业的师资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出版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新闻出版总署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出版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1、取得初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出版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
3、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在单选题上不要花太多时间,快速浏览快速选择。
2.多选可以稍多考虑,答题宁缺勿滥,先把确定的答案写上,不确定的问题做个记号,誊抄答题卡时再考虑一下。
3.加工题,加工整理、审稿和校对,注意格式。一般整理加工是直接在稿件上修改;审稿要写明修改意见;校对用校对符号。
4.计算题理清思路,如果碰到我们没做过的题型也不要着急,先看一下问题,再思考用哪几个数据可以算出结果,如果题目中有的数据,就先记下;没有的数据,找出计算得出的方法。然后列出完整的式子,进行代入计算,特别注意单位(如kg和吨)、小数点以及保留多少位数的问题。
5.案例题,先列出案例中涉及人物及其对应的行为,再根据要求进行判断。
6.大题目答题心经:
A.切忌死记硬背、不求甚解或断章取义、不做深入的探究;要充分理解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知识,要理论联系实际;
B.考试过程中要仔细审题,认真阅读每一个字,把关键字句用笔勾画出来,做完之后再读一下题目,看是否有用错的数字或遗漏之处;
C.牢记公式、准确计算是得高分的保障。
D.不要轻易放弃答题,题中考核的知识,一般都有难也有易,只要努力去答,总有得分希望一旦放弃回答,那就肯定不能得分。
7.合理安排时间,一般30题单选15分钟内完成;40题多选题35分钟左右;综合题每题15分钟左右,前面比较有把握的加工题要做得快一些,省出一些时间给计算题和案例题,7题全部要控制在120分钟以内;最后留10分钟涂答题卡和检查。3个小时180分钟,总的来说还是比较紧的。 如果做完还剩很多时间,那么先检查试卷是否已全部做完;如果确实做完了,恭喜你,已经成功了大半!
为了更好服务应试人员、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2.考试开始前40分钟,应试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考试所持身份证件仅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及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请应试人员考前认真检查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考试当日前过期者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持社保卡方可参加考试。持社保卡和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应前往考务办,经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持临时社保卡不能参加考试。开考前将宣读《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请及时进入考场,以免影响考试。
3.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时,必须接受安检,安检无误后按照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按违纪处理。应试人员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考场内物品存放处。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设备、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应试人员在座次表上签名时需填写本人手机号码。
5. 接到试卷后,应试人员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严重污点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
6.应试人员须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准确、完整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否则按零分处理。答题前,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按照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各科目均为主、客观题混合科目,考生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并注意: ①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②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③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8.开考2小时后,提前交卷离场的应试人员,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收取试卷、答题卡,经核实无误,退还本人身份证件后离场。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9.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袭。因考试中被他人抄袭,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负。
10.应试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试人员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
11.成绩查询网址:http://www.cpta.com.cn/。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考试合格后领取证书时使用。请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门户网站和微信号公众号sxrskswx,获取考试、违纪处理、资格复核、领证等资讯。
12.应提前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13.请应试人员考前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应试人员须知相关内容,做好考试前期准备工作,自觉维护考试环境,诚信参考。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条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第九条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
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续展登记。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三) 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出版单位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注册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为同意注册者颁发责任编辑证书。
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
(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一)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二) 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 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转评。
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三) 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
(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单科成绩有效期】参加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证书登记有效期】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首次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才能进行后续的报名等操作。已使用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报名的,直接使用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登陆。
注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本系统不允许相同身份证号和姓名多次注册。为了不影响考试,请务必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2.姓名之间不得有空格,如遇生僻字,点击姓名输入框右侧的如何输入生僻字链接,参考相关方法输入生僻字。
3.密码最好采用字母数字结合方式,长度不小于6位,提高安全等级。
4.考试机构在需要联系时将会通过手机或电子邮箱进行联系,请务必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5.请妥善保管好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选择题
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二)综合题
1.写作题 根据所给的条件撰写短文。
2.模拟审稿题。要求对一段短文或者话语进行审核,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同时说明正确的内容是什么。解答这种题时,必须遵循审稿过程中批注意见的操作规范,即应该在有错误或缺漏的文字下面画线后,再在相应空白处写明意见。根据考试的特点,做标记和写意见都不能使用铅笔。
3.改错题。找出所给材料中的各种错误,并予以改正。针对中级考生,主要分两种:
(1)校对通读改错题 题干中说明短文摘自校样,要求通读后改正各种错误。解答这种题时,既不能添加内容,也不能对文字作润饰性修改,答题时还必须正确使用校对符号。
(2)模拟编辑加工整理题 题干中明确要求阅读分析短稿并作编辑加工整理。解答这种题时,既要改正各种错误,也要弥补缺漏,还可做文字润饰,但是不能改变稿件的主体内容,并且必须遵循稿件加工整理的操作规范,直接在稿面上进行修改。
4.计算题。
根据题中给出的一系列数据,列出公式计算相关的一组结果。
5.简答题。
根据问题简要回答,写出答案。比如案例分析,就会给出一段材料,让考生来回答相应问题,写在空白处。
【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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