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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注意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最新消息出来了,现在跟随帮考网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或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准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将相关信息报管理平台备案。
第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或者水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管理、咨询、造价管理、科研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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